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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要求垫付工资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36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总承包方主张项目负责人是分包商人员,其要求员工垫付工资的行为后果是否应当由总承包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3667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无实际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责任,核心看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便行为人实际是分包商人员、未取得公司书面授权,其行为后果仍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陈某长期以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对外开展工作,项目公示文件、会议签到表、对外报送材料均显示其为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作为项目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陈某有代理权,因此某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徐某垫付的工资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真实案例

某有限公司为郑州某项目总承包方,2021年陈某以该项目负责人身份招聘徐某为项目助理,同年5月陈某要求徐某垫付项目工人工资共计44000元,徐某按要求向11名项目工作人员转账后多次催要款项无果,遂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某有限公司辩称陈某是分包商上海某公司的人员,与自己无关,且徐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项目现场公示的通讯录、会议签到表、对外报送的工程文件等均显示陈某为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代表公司安排垫付事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判决某有限公司返还徐某垫付款44000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366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工程领域工作人员遇到类似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 收到项目负责人垫付资金的要求时,尽量要求出具加盖项目部公章的书面通知,无书面通知的要留存完整的微信、通话沟通记录,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避免无痕迹垫资;
  2. 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项目现场公示的人员架构表、通讯录、会议签到表、公司对外发布的文件等材料,用于证明相关负责人的身份外观;
  3. 垫付款项尽量直接支付给对应收款人,留存转账凭证和收款人收款确认的证据,不要直接转交负责人个人;
  4. 垫资后要及时催要,留存催要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公司拒不返还款项,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