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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盖项目部章有效吗?超面积房款要不要补?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36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仅加盖项目工程部印章的补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协议中“双方不存在经济问题”的概括性约定,是否能视为双方就超面积房款、逾期违约责任等全部债权债务结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369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若项目部印章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多次用于签订拆迁安置相关协议,且签约人长期代表开发企业处理项目各类事务,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拆迁户有合理理由相信印章及签约人有代理权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企业以“仅盖项目部章、未授权”为由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协议中“双方不存在经济问题”的概括性表述,应当结合缔约背景、履行情况、合同整体目的解释,若该条款是在双方协商变更安置方案、拆迁户放弃原有安置权益的前提下作出的,应当视为双方就拆迁安置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揽子清结,开发企业再主张超面积房款的,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真实案例

禹州市某乙地产公司开发龙兴花苑拆迁安置项目,2019年与拆迁户崔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面积225平方米。后因约定的10号楼长期无法建设,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加盖项目部印章的临时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崔某放弃10号楼的安置资格,选择现有7-1-11西、5-2-11东两套房屋入住,双方不存在经济问题。崔某装修入住后,某公司以两套房屋总面积超出约定安置面积100余平为由,起诉要求崔某支付房款177524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项目工作人员王某长期代表某公司签订拆迁相关协议、处理付款事宜,其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协议签订背景,“双方不存在经济问题”应视为双方就安置方案变更后的全部权利义务清结,遂判决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3694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拆迁安置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权限,对外签约时尽量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确需使用项目部章,应当提前向交易相对方明确公示印章使用范围,避免产生表见代理风险。 2. 拆迁户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当核实签约人身份,注意留存对方此前使用同类印章签订协议、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若协议中有概括性结清条款,尽量明确结清范围,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3. 若主张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再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