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2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开发商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业主能否以开发商未明确告知车位人防属性、未尽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还转让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23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要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其次,若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人防战备相关条款、车库显著位置已设置人防标识,应认定开发商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业主以未告知人防属性、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主张退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人防车位的权利归属以投资者身份为认定标准,建设成本是否摊入房价、是否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不影响开发商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收益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业主张某与河南某城市建设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支付36000元受让案涉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协议明确约定“如因人防战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权益损害,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且地下车库入口已设置人防工程标识,张某受让车位后实际使用多年。后张某以开发商未告知车位人防属性、使用统一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开发商无权处分人防车位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退还转让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依法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转让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已明确提示人防属性相关内容,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且实际使用车位多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民终2359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业主而言:受让车位使用权前应主动核实车位性质(人防/非人防),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认是否明确标注人防属性相关内容,同时观察车库是否有人防工程标识,避免签订协议并长期使用后再主张协议无效,该类诉求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对开发商而言: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时,必须在协议中以醒目字体明确标注车位的人防属性、战时征用相关风险,同时在地下车库入口、车位周边显著位置张贴人防工程标识,留存已尽提示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需注意人防车位仅可转让使用权,不得约定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