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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上限要不要乘伤残系数?征和律所结合漯河(2025)豫11民终24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上限是否需要乘以伤残系数?仅村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能否作为认定扶养人数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1民终243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该上限是法定固定标准,无需乘以伤残系数,伤残系数仅用于核算单个被扶养人的应赔金额,不调整年度总额封顶线。其次,村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属于合法书证,在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法采信该证明认定受害人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的扶养义务人数为1人。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甲构成十级伤残,四名被扶养人的年生活费经乘以10%伤残系数核算后总额未超过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506.9元/年的标准,因此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3月19日,寿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河南临颍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失控,碰撞等候通行的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右三踝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甲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8942.44元,其中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03558.50元,一审法院支持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41909.55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上限应当乘以10%的伤残系数,一审计算超出法定上限;李某甲仅提交村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不足以认定其为独生女,要求改判扣减多计算的55664.49元。

法院观点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上限为法定固定标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需乘以伤残系数,保险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李某甲提交的村委会独生子女证明属于合法书证,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明的效力,因此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1民终243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若为独生子女,除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外,尽量补充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证明、父母养老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避免保险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辩,减少诉讼争议。
  • 保险公司对被扶养人人数、计算标准提出异议的,需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仅凭主观质疑无法推翻受害人提交的书证效力,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正确的核算方式为:先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年应赔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伤残系数÷扶养人数),再累加所有被扶养人的年应赔金额,若总额未超过年人均消费支出的,可直接按实际累加金额计算,无需额外扣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