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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待岗后能否要求原单位支付待岗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南阳(2025)豫13民终23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劳动者被原单位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未与原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归属如何认定?

2. 非因劳动者原因待岗的,劳动者能否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3民终234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联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转移。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解除原劳动合同、建立新劳动关系,仅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公司上岗的,劳动关系仍归属原用人单位,不会因实际用工主体变化自动转移。

第二,“长期两不找”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发放劳动待遇也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本案中劳动者多次主动要求安排工作、社保持续缴纳,不符合“长期两不找”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第三,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待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劳动者仅能主张仲裁申请前一年内的待岗生活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乙系某集团改制前老职工,2011年与某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张某乙竞聘至某集团全资子公司某工程集团工作,未与某工程集团签订新劳动合同,也未与某集团解除原劳动合同。2022年2月项目结束后,张某乙未再被安排工作,多次要求返岗无果,社保持续由某工程集团缴纳。后张某乙申请仲裁要求某集团、某工程集团支付待岗生活费、安排工作,仲裁驳回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张某乙与某集团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某集团是否应当向张某乙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

法院观点:某集团与某工程集团系关联公司,张某乙竞聘上岗属于集团内部员工调动,无证据证明张某乙有解除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新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不符合“长期两不找”的认定标准。非因张某乙自身原因待岗,某集团未作出解除或旷工处理,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仲裁前一年的待岗生活费。安排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集团支付张某乙待岗生活补助费18720元,二审法院驳回某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3民终234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劳动者:一是关联公司调动工作时,务必明确劳动关系归属,不要轻易签署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协议,若单位要求调动,留存好调动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二是待岗期间要主动通过书面、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要求单位安排工作,避免被认定为“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被默认解除;三是待岗生活费的仲裁时效为1年,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无法获赔。

针对用人单位:一是集团内部关联公司调动员工的,应当明确劳动关系转移方案,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重新签订手续,避免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引发纠纷;二是员工长期未到岗的,要及时书面通知返岗,对符合旷工条件的要按照规章制度及时作出解除处理并送达,不要放任“两不找”状态持续;三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安排待岗的,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避免引发诉累。

此外本案中劳动者要求安排工作的诉请未被法院支持,原因是岗位安排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