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通过会议纪要直接指定无资质个人施工未签书面合同要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52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通过会议纪要将原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切割后,指定无资质的个人承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5200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下,只要会议纪要有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施工范围的划分意思表示明确,且实际施工人确实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完成了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无施工资质,该事实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仍需参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真实案例
2017年睢县某有限公司分别将其现代牧场项目工程发包给河南某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施工,后因赶进度需要,睢县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5日、9月28日组织发包方工作人员、原承包人代表、闫某甲等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两份会议纪要,明确将原属于两家原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剩余工程切割后,直接交由闫某甲施工队承接施工。闫某甲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后,睢县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闫某甲施工的工程单独出具结算报告,审定总造价为5821590.29元,由睢县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蒋某签字确认。
后睢县某公司以闫某甲属于原承包人内部施工队、与己方无合同关系、结算报告无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闫某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睢县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睢县某公司上诉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会议纪要明确指定闫某甲作为独立施工主体承接工程,且睢县某公司单独委托第三方对闫某甲施工内容进行结算,足以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睢县某公司申请对结算报告签字真实性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闫某甲提交的催款记录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52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发包人而言,因赶进度等原因需要调整施工主体的,务必签订书面施工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以会议纪要划分施工内容,后续引发事实合同认定、价款争议等纠纷。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若属于发包人直接指定进场施工的,务必留存好会议纪要、施工签证、材料采购记录、验收记录、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结算时尽量要求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结算文件,避免仅持有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件引发效力争议;若对方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要及时配合鉴定,若发包方申请鉴定却不缴纳费用的,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要求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无论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催要工程款、提出质量异议等主张都应当留存书面记录(如微信、短信、函件签收记录等),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