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受胁迫出具的质保金结算证明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5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时出具的质保金支付证明,事后出具方主张是受胁迫所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发包方扣款,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质保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5298号生效判决解答:
以上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出具方仍需按证明约定支付质保金:第一,主张受胁迫出具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结算证明合法有效;第二,出具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导致、已履行维修通知义务、扣款金额真实合理的,不能以发包方扣了自己的质保金为由拒付下游施工方的质保金;第三,结算时约定“等第三方付款后再支付”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在质保期届满后可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真实案例
陈某将其承接的商丘某垃圾发电厂中水管线敷设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商某施工,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约定质保期1年,期满付清5%质保金。案涉工程2020年初竣工交付,2023年8月29日陈某向商某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欠付商某5万元质保金,约定“等电厂向陈某结算质保金后支付”。
后商某起诉索要该款项,陈某抗辩称证明是受商某胁迫出具,且商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已扣除其19万元质保金,因此无需向商某支付案涉款项。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商某支付5万元质保金及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未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商某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52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结算过程中任何书面文件的出具都需审慎,若确实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应当在法定除斥期内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同时注意留存胁迫、误解的相关证据,否则相关书面文件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 发包方主张扣减质保金的,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导致;二是出现质量问题后已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施工方拒绝或逾期未维修;三是实际产生了合理的维修费用,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以此拒付质保金。
- 结算时尽量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避免约定“等甲方付款后再付”“等结算完成后再付”这类不确定的履行条款,否则债权人在法定或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可随时主张履行,对付款方将产生不利的诉讼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