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没正式供电,发包人还能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57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实务解读,本案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文中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法律问题
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电”后付款,但工程已经由发包人接收、部分未施工内容也能计算扣减,发包人还能以“尚未正式供电”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并反诉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未达供电验收合格违约金吗?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它不仅关系到电力工程的付款节点,也关系到建设单位配合义务、防汛证明等外部手续未完成时,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5775号生效判决分析:电力工程虽具有供电部门验收、正式通电等专业特点,但发包人不能仅凭“未正式供电”四个字,就当然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非常典型:一方面,法院没有简单照搬承包人主张的全部工程款,而是对其确认未施工的外线电缆等内容,按照合同清单价格进行了扣减;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支持发包人关于“付款条件完全未成就、已超付进度款、承包人应承担巨额违约金”的抗辩和反诉。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三点:
- 已完工程已移交并验收合格的,不能因部分扫尾工程或供电验收未完成而否定全部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及监理单位曾签署《工程完工验收单》,确认除未施工部分外,其余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且工程已移交发包人。
- 未施工部分应当扣减,但扣减标准优先看双方合同清单,而不是发包人另找第三方施工花了多少钱。二审法院根据合同《分部分项基准价清单计价表》,将未施工电力电缆及电缆头部分扣减为315121.6元。
- 如果正式供电受建设单位配合事项影响,发包人难以再主张承包人构成全部违约。本案中,法院采信相关政府文件,认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地下配电房相关防汛意见等事项应由开发商和建设单位负责,发包人据此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及无法正式供电违约责任,未获支持。
因此,在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尤其是供配电、电力接入、一户一表移交等专业工程中,判断工程款是否应付,不能只看“正式通电”是否发生,还要看:已完工程是否移交、未完工程能否明确扣减、手续障碍由谁造成、发包人是否履行了协助配合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供配电工程不仅是承包人施工问题,也包含建设单位提供现场条件、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证明、协调验收条件等协助义务。发包人未履行自身协助义务的,不能简单把未通电后果全部推给承包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征和律所解读: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正式供电后付款”时,如果付款条件未成就是因为付款方自身不配合、手续不完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以条件未成就为由长期拒付工程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主张对方违约,不仅要指出合同条款,还要证明违约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本案发包人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未达供电验收合格违约金、断电维修费、用电损失等,因证据不足或责任归属不能成立,最终未获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征和律所解读:工程案件中,“我认为对方没干完”“我另找第三方花了钱”“业主投诉很多”并不当然等于法院会支持索赔。关键在于是否有合同依据、验收记录、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有效检测报告、付款凭证及损失因果关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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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商丘某发包公司与商丘某电力工程公司先后签订临时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包括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电为准,并约定了不同付款节点。
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4月15日签署《工程移交单》《工程完工验收单》,确认除附件列明的未施工部分外,其余施工内容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续因供电验收、防汛证明、部分电缆未施工、整改事项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临时电力工程款、供配电工程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则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未达供电验收合格违约金、第三方施工费用、断电维修费用及用电损失等合计七百余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供配电工程尚未正式供电,且存在部分未施工、部分整改事项时,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并主张承包人承担巨额违约责任?
三、法院观点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供配电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对合同总价10826111.82元无异议。结合工程完工验收单、工程移交单、双方往来联系函等证据,可以确认承包人已完成主要施工内容并移交发包人。
对于承包人认可未施工的主供电源线路开闭所至变电站相关电缆工程,法院认为应从工程价款中扣减。但扣减金额应依据双方合同所附清单计价标准计算,而非按照发包人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计算。二审法院最终确认未施工部分扣减315121.6元。
对于发包人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已超付进度款、保修金不应支付等理由,法院认为,双方已签署验收及移交文件,且发包人已将剩余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整改完成,故不能再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质保期亦按双方移交单约定自移交之日起计算,至起诉时已三年有余。
对于发包人反诉的工期延误、未达供电验收合格违约金及相关损失,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显示防汛证明等事项与开发商、建设单位责任有关,发包人未能证明工程迟延及损失均系承包人违约造成,故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发包人支付临时电力工程款47342.67元及利息的判项;
- 维持一审关于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判项;
- 维持驳回发包人全部反诉请求的判项;
- 将一审支持的供配电工程款2729190.66元变更为2428506.98元,并支持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577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供配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工程等专业工程,最容易出现“工程实物已完成,但专项验收未完成”的付款争议。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只盯着合同中的付款节点,还要同步梳理手续责任、配合义务和工程量确认。
- 发包人要避免“接收工程后又拒付全部尾款”。如果工程已经移交、投入使用或交第三方继续整改,发包人仍主张全部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诚信或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
- 承包人要把未施工部分写清楚、算清楚。本案二审支持扣减未施工部分,说明即便承包人总体胜诉,法院也会对未完工程进行实质核算。移交单、验收单附件中应尽量列明未施工项目、工程量、原因和后续处理方式。
- 电力工程合同应明确防汛证明、土建配套、消防配套、地下配电房整改等事项由谁负责。如果只笼统写“承包人包验收”,但验收障碍实际来自建设单位控制范围,后续责任认定会非常复杂。
- 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前,应先保留催告、限期整改、现场确认、工程量确认、必要时解除合同等证据。否则即便实际支出了第三方费用,也可能只能在原合同价款中扣减相应未施工部分,难以额外向原承包人追偿。
- 质量问题要有专业证据支撑。如果主张偷工减料、材料不符、断电维修损失,应尽量通过双方到场确认、第三方检测、鉴定申请、维修前后照片视频、维修通知送达记录等证据形成闭环。
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尽早让律师介入审查合同付款条款、签证资料、验收移交文件、往来函件和第三方施工证据,避免因证据链断裂导致工程款、违约金或损失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