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能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59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5941号生效判决解答: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商丘某公司虽超越建筑幕墙二级资质承接案涉15000余平幕墙工程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浙江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真实案例
商丘某公司(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仅可承接8000平方米以下幕墙工程)与浙江某公司签订《永城创本城市之星7#楼幕墙安装工程合同》,承接总面积15043.65平方米的幕墙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于2023年6月27日验收合格。双方因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工期违约责任、发包人付款责任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因商丘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最终判决浙江某公司支付商丘某公司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6420439.78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594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人承接工程前应当严格核查自身资质等级与项目要求是否匹配,避免因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即使最终能够主张工程款,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质量责任加重、信用惩戒等多重风险;
- 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自身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即使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仍需对合格工程承担付款责任,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需明确举证证明发包人就案涉对应项目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仅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系关联公司为由主张欠款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建设工程纠纷中对于工程量核对、工期变更、质量异议等事项应当及时留存书面确认凭证,申请司法鉴定的需按法院要求按时缴纳鉴定费用、提供比对样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