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遇企业破产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63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破产时,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未实际提供劳动的职工,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6346号生效判决分析:内部退养是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特殊用工形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特殊状态,只要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相应权益。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郭某1989年参加工作,2004年从原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2005年原单位等三家企业重组改制为商丘某甲有限公司,郭某的劳动关系随之转入该公司,公司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商丘某甲有限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中未包含郭某的经济补偿金,郭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应职工债权。
争议焦点:内退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破产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郭某办理内退后,与商丘某甲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公司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郭某内退期间领取的生活补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按照破产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结合其30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商丘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郭某对商丘某甲有限公司享有51000元的职工债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6346号
- 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职工而言,内退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即便未实际提供劳动,仍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企业破产时如果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遗漏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申请,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避免超过法定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 对于破产企业管理人而言,核算职工债权时应当对劳动关系状态进行全面核查,不能仅以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针对内退、停薪留职等特殊用工状态的职工,要结合用工历史背景、双方约定等因素准确认定债权范围。
- 企业重组改制接收原单位职工时,应当在改制协议中明确约定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历史遗留责任承担、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