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购房人已付全款能否主张优先债权?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63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人,主张已付购房款对应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6371号生效判决分析: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核心判断标准为两个要件:一是购房目的为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二是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满足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即便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本案中王某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认定标准,因此其主张的25万元购房款债权被法院认定为优先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王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书苑名家二期VIP卡认筹协议书》,缴纳5万元诚意金;2015年王某再缴纳25万元购房款,某公司出具30万元购房款收据,明确标注房屋位置、面积等信息。2020年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王某申报3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仅认定其中5万元为优先债权,剩余25万元不予认定,王某遂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争议焦点
1. 王某是否实际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2. 王某是否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认定标准,案涉25万元债权是否属于优先债权。
法院观点
关于付款事实:王某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项目经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某公司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证据,故认定王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关于债权性质:王某及其配偶、子女在永城市东城区无住房,购房目的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认定标准,其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享有优先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王某对河南某有限公司享有优先破产债权25万元,二审商丘中院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14民终6371号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留存全部付款凭证、认购协议、购房合同、沟通记录等材料,大额购房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开发商对公账户,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如遇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人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出具的债权认定结果不服的,需在法定时限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 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核心为是否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即便购房人名下有其他住房,但原有住房面积不足、区位无法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享有优先债权;
-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不要盲目签署将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和解协议,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确认自身债权性质,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