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借条是赠与还是借款?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64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未签订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该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债权人认为债务人通过调解以房产抵偿该出资的行为损害自身债权,申请撤销生效调解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64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无明确证据证明系赠与的,不得直接推定属于赠与性质,本案中王某、刘某二人实际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银行主张该出资为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真实案例
阎某与刘某婚后2016年购买永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刘某父母王某、刘某直接向房屋出卖人转账支付购房款50万元,房产登记在阎某名下。2023年阎某向某某银行商丘分行借款25万元,2024年阎某因工伤去世。2024年1月王某、刘某起诉刘某及二人子女,要求偿还购房借款50万元,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及子女将案涉房产作价71万元抵偿50万元借款,剩余21万元由王某、刘某负责清偿房产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房产过户至王某、刘某名下。
某某银行商丘分行起诉阎某继承人要求偿还25万借款败诉后,以该调解书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50万元出资为赠与,也未证明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权益,最终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6401号
-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避免后续家庭内部或与外部债权人产生纠纷;第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时,需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且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生效文书内容错误、自身权益实际受损,仅凭主观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三,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遗产已通过合法程序处分完毕,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