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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诈骗刑事退赔不足能否向中介、借卡人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5)豫14民终6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时遭遇中介人员诈骗,刑事退赔后仍有损失的,能否向中介公司老板、经办业务员、出借银行卡的第三方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4民终6721号生效判决解答:受害人因诈骗遭受的损失,首先由刑事程序追缴退赔,退赔不足部分主张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需举证证明该主体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若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老板、经办业务员、银行卡出借人明知或参与诈骗行为,也无法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真实案例

屈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店长陈某、业务员杨某购买小区房源,向杨某支付34000元购房号费,按陈某指示向其借用的张某名下银行卡转账45万元购房款,后陈某因长期虚构房源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屈某被骗金额共计484000元,经刑事退赔屈某仅获340000元,剩余144000元损失未获弥补。

屈某遂起诉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业务员杨某、银行卡出借人张某,要求三人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邓某、杨某、张某明知或参与陈某的诈骗行为,三人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屈某的损失由陈某的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因此判决驳回屈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4民终6721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交易时务必核实房源真实性,优先选择正规中介机构,不要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购房款需转入官方监管账户或房屋出卖方对公账户,避免转入个人账户引发资金风险。
  2. 遇房产诈骗后第一时间报案固定证据,刑事退赔不足需要向其他关联主体主张赔偿的,需提前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明确证据,比如中介人员明知房源虚假仍推销、银行卡出借人明知对方用于违法活动仍出借等,才能提高索赔成功率。
  3.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房源真实性、员工履职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机构存在管理过错的,也可能需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