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起诉转诉前调解未送达还能让保证人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5)豫15民终58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案件被法院依职权转入诉前调解程序、未向保证人送达相关材料的,是否属于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5民终5895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根据本案信阳中院的终审裁判规则,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明确主张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因法院职权安排转入诉前调解导致未向保证人送达的,该程序瑕疵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应当认定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有效行使了权利,自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后续再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应当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真实案例
2018年10月29日,林某、谢某丙以购车需资金为由向河南某金融公司光山支行申请最高额借款,双方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借款月利率9‰,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谢某甲、李某乙、谢某乙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至2023年10月29日届满。
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林某、谢某丙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23年9月27日,银行就案涉借款纠纷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该案被法院依职权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案号为(2023)豫1522民诉前调3894号,后续未完成送达也未正式立案。2025年10月,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的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判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信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银行已在保证期间内提交起诉材料主张权利,案件转诉前调解及后续未送达并非银行自身原因,应当认定银行已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2025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改判谢某甲、李某乙、谢某乙对案涉1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5民终5895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而言:保证期间是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的除斥期间,务必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优先选择直接向保证人发送盖有公章的书面催告函并留存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回执),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案件被转入诉前调解,需主动跟进法院向保证人的送达情况,及时留存起诉材料、调解受理通知等凭证,避免因程序问题丧失要求保证人担责的权利。同时需注意,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签订抵押合同、办理公证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本案中银行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法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该风险需重点规避。
- 对保证人而言:若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需积极应诉,及时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合法主张过权利、保证范围是否符合约定等抗辩事由,缺席庭审将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大概率需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