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欠薪,农民工能找总包要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驻马店(2025)豫17民终11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7民终117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拖欠工资的分包方追偿。
实践中,很多建筑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农民工往往是跟着包工头干活,和总承包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一旦包工头欠薪,农民工很容易陷入“找不到人、要不到钱”的困境。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义务,哪怕总承包单位已经和分包方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也不能免除这一法定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改判总承包单位河南某公司对黄某辉欠付的劳动报酬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纠正了一审仅认定包工头承担责任的错误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了汝南碧桂园项目,后将该项目二标段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某辉。邢某峰于2019年8月起在该二标段项目从事管理工作,2021年10月前的工资均已正常发放。
2022年,黄某辉向邢某峰出具证明,确认欠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工资共计115100元。后经邢某峰多次催要,河南某公司于2023年3月向邢某峰代付工资20000元,剩余95100元一直未予支付。邢某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辉、河南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河南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是否应当对邢某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结合邢某峰提交的工作材料、加盖河南某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的欠薪证明、河南某公司代发工资的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邢某峰系案涉二标段项目的工作人员,黄某辉欠付其劳动报酬95100元的事实清楚。
其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某辉,客观上未尽到工资发放监督义务,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责任不因总承包单位是否结清工程款而免除。
最后,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利息自邢某峰起诉之日(2024年1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7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
- 黄某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邢某峰劳动报酬9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1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河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黄某辉追偿;
- 驳回邢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7民终1176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留存证据是关键:在项目务工期间,要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用工事实、欠薪金额的证据,比如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与包工头/项目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欠薪欠条等,尽量争取让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在欠薪证明上盖章,本案中邢某峰正是凭借加盖项目部章的证明,有力地证明了欠薪事实。
- 维权渠道要选对:遭遇欠薪后,劳动者既可以向包工头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还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
- 及时主张不拖延: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要注意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风险提示
-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不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无资质的单位,否则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要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即便已经和分包方结清工程款,也不能免除该责任。
- 落实用工管理义务: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推行工资代发制度,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账户,避免出现包工头截留、挪用工资的情况。
- 规范印章管理:项目部印章、资料专用章等要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在欠薪证明、结算文件等材料上盖章,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中邢某峰主张河南某公司代付工资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但法院未予支持,提醒劳动者:仅靠总承包单位的部分代付行为,不足以认定其自愿承担全部债务,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先行清偿制度主张权利,更有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