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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筹备期仅挂名垫资就不用承担用工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2729号劳动争议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项目筹备阶段,用人单位主张自身仅为名义垫资方、实际用工主体是尚未注册成立的第三方公司时,劳动者与该名义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多名劳动者基于同一用工事实起诉的,能否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272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依附性,与用人单位是否为项目实际投资人、是否为名义运营主体无直接关联。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双方均具备合法用工/就业主体资格,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若逾期未签,后续仅提供缺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法定必备条款的空白合同要求劳动者补签的,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多名劳动者基于同一用工事实、向同一用人单位主张同类劳动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有限公司因筹备矿业项目,招用王某甲等十名劳动者入职,劳动者入职后填写入职登记表、加入某公司钉钉工作群,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安排,某公司未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27日,某公司通知全体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提供的是缺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法定必备条款的空白合同,且要求劳动者将入职日期倒签为补签日期,王某甲等十人拒绝签署。

后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甲等十人被迫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某公司、殷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自身仅为项目名义垫资方、实际用工主体是尚未注册成立的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动者拒签合同自身无责、10名劳动者的案件不应合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王某甲等十人与郑州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应归责于哪一方,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3. 本案将10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合并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考察双方是否形成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依附性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本案中王某甲等十人均为某公司钉钉工作群成员,在群内接受工作安排、进行工作交流,结合考勤表、工资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接受某公司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某公司2023年11月27日主动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印证其认可自身为用工主体,因此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第二,某公司在2023年11月27日之前未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续提供的合同缺失法定必备条款,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订立,劳动者拒签具有合理理由,原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主张劳动者提供的考勤、工资数据不真实,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经多部门领导审批的材料,该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王某甲等十人均基于同一用工事实向某公司主张劳动权益,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审合并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殷某、郑州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27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 项目筹备阶段入职时,务必留存好钉钉/企业微信工作群记录、考勤截图、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入职登记表等证据,即便用人单位主张“是为其他未注册公司招用人员”,只要实际接受该单位的管理、由该单位发放报酬,就可以向其主张全部劳动权益,无需等待所谓“实际用工主体”注册成立。
  2. 若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倒签入职日期,有权明确拒绝,并留存好用人单位提供空白合同的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后续可依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切勿随意签署空白文件,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 遭遇用人单位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时,若多名劳动者有同类诉求,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合并提起仲裁或诉讼,既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也更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维权效率。

给企业的用工风险提示

  1. 即便是筹备新业务、新项目,只要以自身名义招用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劳动报酬,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不能以“仅为垫资方”“名义主体”“实际是为其他公司招用”为由逃避用工责任。若确需为尚未注册的新公司储备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用工主体、权利义务划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要求,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具备全部法定必备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倒签日期,否则即便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3. 建立规范的考勤、工资核发制度,每月考勤、工资表应当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留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针对批量劳动争议,优先与劳动者协商调解化解纠纷,避免批量诉讼带来的用工风险与商誉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