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能否要二倍工资和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29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伪造,能否据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2960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伪造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劳动者签字属实的,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合法有效。劳动者仅以行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否认签字效力,或主张鉴定机构无资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劳动者据此主张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监理相关工作,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争议,周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某公司提交的2021年3月15日《劳动合同》、2022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书》均系伪造,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款项。一审中周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2021年3月15日《劳动合同》、2022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书》上“周某”签字均为其本人所写,仅2021年4月10日的另一份劳动合同非其签字。周某主张鉴定机构无资质、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周某提交的行程单、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案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故周某主张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2万元、存在156天加班事实,故对其相关主张均不予支持;周某主张的补缴社保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依法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29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如主张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等文件系伪造,应当优先收集充分的反驳证据,切勿仅凭间接的行程记录、聊天记录即否认签字效力,必要时可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且需注意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范围,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签订书面文件时劳动者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仔细核对文件条款内容,切勿随意签署空白文件,更不要轻易将个人签名印章交由用人单位保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推翻已签字的文件效力。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应当提前留存考勤记录、工资约定的沟通记录、加班审批记录等充分证据,仅凭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或聊天截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主张,且需在劳动仲裁、一审阶段明确提出各项诉求,避免超出法定期限或因程序问题无法得到处理。
本案中周某还主张了工资标准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均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遇到争议时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