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无法提供补充借款合同原件能否主张共同借款人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申50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能提供补充借款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能否主张补充合同列明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申504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出借人主张案外人为共同借款人的,应当举证证明该主体与出借人存在借贷合意。若出借人仅能提交补充借款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对,且相对方对该补充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的,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出借人要求该主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真实案例
2018年2月5日,解某向宋某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息1.8%,宋某另行出具借据确认收到款项。后解某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诉至法院,主张宋某、蔡某、孟某甲为共同借款人,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该主张仅提交了载有蔡某、孟某甲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补充合同》复印件,蔡某、孟某甲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判决仅宋某承担还款责任,解某、宋某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审查认为,解某无法提供补充合同原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蔡某、孟某甲为共同借款人,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宋某主张解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无事实依据,最终裁定驳回解某、宋某的全部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申504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据、转账凭证等核心债权凭证务必妥善保管原件,若因保管不善丢失原件,将可能导致自身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面临败诉风险。
- 若借贷关系存在多名共同借款人的,出借人应当要求全部共同借款人在主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捺印,尽量不要仅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借款人身份,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 出借人起诉时应当准确列明诉讼请求,包括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内容,诉讼过程中未变更诉讼请求的,再审阶段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接收款项后,以自身未实际使用款项、银行卡交由第三方使用为由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不会被法院采信,借款人应当对自身银行账户、签名的法律文件尽到审慎管理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