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险还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河南(2025)豫民再6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自己的车辆受损,如果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是否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尤其是在电子投保场景下,投保人签署了投保单和免责事项告知书,保险公司是否还必须额外提交“强制阅读程序、阅读停留时间、操作轨迹”等证据,才能证明免责条款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豫民再60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判决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有实务参考价值的认定:酒后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时,只要已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可主张免责;本案中投保单及免责事项告知书签字确认、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列明并加粗加黑,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民再603号生效判决分析: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不能当然凭“买了车损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关键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将酒后驾驶列为免责事由,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一审、二审均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电子投保过程中进行了充分提示,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齐某47200元。但再审法院改变了这一判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本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于这类“禁止性规定”被纳入保险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与普通免责条款完全相同程度的“明确说明”负担,而是以“提示”为核心。
再审法院进一步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材料后认为:虽然齐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但其在投保单及免责事项告知书中均签字确认;免责事项告知书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单独列出,且字体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酒后驾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商业车损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最大的实务价值在于:电子投保并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必须提交完整的后台操作轨迹;如果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责任免除内容、签字确认等证据足以形成提示义务的证明链,法院仍可能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但反过来,对于投保人而言,一旦在投保文件上签字确认,事后再以“没有认真阅读”抗辩,难度会明显增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3年8月,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封丘县某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孙某驾驶的车辆另在某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后,齐某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经司法评估,其车辆损失为90100元,另支出评估费630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齐某的车辆损失。
齐某一方主张,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未能提交强制阅读程序、操作轨迹、阅读时间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因此酒后驾驶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保险公司则认为,酒后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投保单及免责事项告知书均有齐某签字确认,责任免除部分已经单独列明并以加粗加黑方式提示,应认定其已履行提示义务,故不应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酒后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将该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只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齐某虽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但其在投保单及免责事项告知书中均签字确认;免责事项告知书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单独列出,字体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
法院还特别指出,酒后驾驶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该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予以保护,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价值取向。原审判令车损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7民终4115号民事判决;
- 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5)豫0727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齐某47200元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相关判项;
- 维持一审判决中某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赔偿齐某47200元的判项;
- 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民再60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会把关注点集中在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评估金额、对方车辆三者险赔偿等问题上,但如果涉及自己车辆的车损险理赔,还必须同步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尤其是酒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肇事逃逸等高风险情形。
对投保人和驾驶人而言,征和律所建议重点注意三点:
- 第一,不要误以为“买了全险就一定赔”。商业保险本质上仍是合同关系,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项、免赔率、事故通知义务等,都可能影响最终理赔结果。
- 第二,电子投保签字确认具有法律后果。投保人在手机、平板或电子投保系统中点击确认、签署投保单、签署免责事项告知书后,事后主张“没看清”“不知道”,通常需要面对较高举证难度。
- 第三,发生事故后要区分不同赔偿路径。本案中,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是否赔、自己车辆车损险是否赔,属于不同保险责任基础。即使车损险因酒后驾驶免责,也不当然影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对方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主张赔偿。
对保险公司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示:虽然本案再审认可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加粗加黑责任免除条款可以证明提示义务,但在电子投保场景下,仍建议保留完整的电子投保流程证据,包括页面展示记录、投保人点击确认记录、电子签名数据、短信验证记录、免责事项单独弹窗或强制阅读记录等,以降低后续诉讼中的举证风险。
如果当事人遇到类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尽早固定事故认定书、检测报告、保险单、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维修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并根据“侵权赔偿路径”和“保险合同理赔路径”分别制定维权策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