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铁站被未成年人倒退绊倒受伤要自担20%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80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被未成年人违规通行绊倒受伤,被侵权人是否需要自担部分责任?待业状态下的误工费、未达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804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共场所通行人均负有必要安全注意义务,即使未成年人是侵权主要过错方,被侵权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仍需自担少量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的20%自担比例符合司法实践;其次,待业人员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法院可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无需按照其往期较高收入标准核算;第三,人身损害未达伤残等级且无法证明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排他因果关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早高峰时段,张某在武汉后湖大道地铁站正常行走时,被陈某、叶某甲之子叶某乙(未成年人)倒退奔跑绊倒受伤。张某先后多次门诊治疗并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期6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30日。张某起诉要求陈某、叶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酌定张某自担20%责任,判令监护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3764.54元。张某不服上诉,主张自己无责、误工费计算标准过低、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合理,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804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长带未成年人在地铁站、商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通行时,务必尽到监护职责,及时制止孩子奔跑、倒退、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侵权责任; 2. 公民在公共场所通行时也需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留意周围通行环境,若因自身疏忽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也需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无法主张全部赔偿; 3. 人身损害案件中主张误工费的,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误工损失证明等完整证据,无固定收入的需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否则法院将按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核算; 4.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通常需达到伤残等级,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