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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83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还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8313号生效判决解答:已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受害人无权向侵权人重复主张该部分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受害人仅可就其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主张权利,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部分,应当由医保基金向侵权人追偿,若支持受害人重复主张将导致其获得双重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刘某系武汉某大学学生,自行研发了一款扳手腕测量机,2024年6月1日其未向学校报备,自行组织团队在校内食堂门口摆摊,以赠送奖品的方式吸引学生参与机器测试。邓某参与测试过程中,因发力不当导致右肱骨骨折,共计产生医疗费24565.7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4974.06元,邓某个人实际支付9477.86元,刘某垫付检查费113.84元。

一审法院将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全部计入邓某损失,判决刘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6873.95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邓某已由医保报销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不应计入其损失范畴,最终改判刘某赔偿邓某11633.03元,扣减了医保报销部分对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8313号
  •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人身损害受害人起诉主张赔偿时,仅可就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部分举证主张,已通过医保、商业保险报销的部分不得重复主张,虚构未报销的医疗费事实涉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2.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当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公示操作流程外,还应当明确提示活动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发现参与者有危险操作时要及时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3. 参与带有一定风险性的体验、测试活动时,参与者应当对自身身体承受能力做好评估,量力而行,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也需要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