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在借条签字仅用个人账户收借款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85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仅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8510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是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即使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如果借款直接转入其名下个人账户,且有证据证明其配合办理了借款相关的手续,又无法举证证明其对借款完全不知情、账户由另一方独立控制的,法院会认定其对借款知情且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宋某与杨某系同学关系,杨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离婚)。2014年12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向宋某借款10万元,宋某将10万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00821.7元转入罗某名下银行账户,杨某在取款凭条背面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后续杨某仅于2023年4月还款1万元,剩余9万元未还,宋某遂起诉要求杨某、罗某共同还款。罗某主张自己未在借条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案涉账户长期由杨某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罗某一审自认曾携带身份证到银行配合办理案涉821.7元利息的取现手续,案涉借款直接打入罗某名下账户,罗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借款不知情、账户由杨某独立控制,应当认定案涉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未超过。
裁判结果:驳回罗某上诉,维持原判,罗某与杨某共同向宋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851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若双方约定将款项打入配偶账户,要留存好转账凭证、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债务人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增加维权成本。
- 对夫妻一方而言,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身份证出借给配偶用于接收借款,否则即使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借款知情,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3年,债权人要注意及时催款并留存催款凭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