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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殴打后产生的颈椎病治疗费能否向打人者索赔?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8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他人殴打受伤后,后续间隔数月产生的颈椎病等慢性病治疗费用,能否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8549号生效判决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合理医疗支出,才会被法院支持由侵权人承担。受伤后短时间内的连续治疗,若诊断内容与外伤存在明显关联性的,会被认定为合理支出;但间隔时间较长的慢性病治疗费用,需要伤者举证证明该治疗与此前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举证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6日,李某乙在武汉硚口区某中学门口因车辆停放问题与李某甲发生纠纷,殴打李某甲头部致其受伤。李某甲当日就医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肌肉损伤、唇裂伤,花费医疗费1509.5元;次日前往湖北省某乙医院康复科就诊,诊断为颈部挫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7526.5元。2023年10月27日,李某甲再次就医被诊断为颈椎病,花费医疗费9005.5元。

双方就医疗费承担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事发当日及次日的医疗费,驳回了李某甲主张的5个月后颈椎病治疗费的诉求。双方均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次日的就诊与外伤诊断具有连贯性和关联性,属于合理支出予以支持;5个月后的颈椎病治疗距事发时间过长,李某甲无法举证证明该治疗与本次殴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李某甲未提交充分交通费证据,酌定支持交通费300元。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乙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17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854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遭受人身伤害后应当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完整留存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等材料,所有治疗行为尽量遵照医嘱进行,避免自行扩大不必要的治疗支出导致无法索赔。
  • 若受伤后确实需要长期后续治疗,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书面诊断意见,说明后续治疗项目与本次外伤的因果关系,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对关联性进行确认,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主张交通费损失时,应当留存与就医时间、次数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如打车票、公共交通票、加油费票据等),无有效证据的法院仅能酌定支持较低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