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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结算单怎么要回欠付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96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没有书面结算单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欠付劳务费金额的有效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9694号生效判决解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只要聊天双方身份明确、聊天内容完整真实,能够体现双方对劳务内容、工价标准、欠付金额的确认过程,接收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欠付劳务费的有效依据。本案中杜某甲多次收到苗某甲发送的劳务账单后,既未提出价格异议,也多次承诺付款,甚至明确表示“做事这久以来,我还过你一次价格没有”,足以视为其对账单金额的认可,法院据此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结算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真实案例

杜某甲长期雇佣苗某甲从事装修油漆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均通过微信完成派工、报工、转账操作。苗某甲每次完成劳务后均通过微信向杜某甲发送用工明细、账单金额,杜某甲要么回复确认手势,要么承诺付款,始终未对工价、金额提出异议。后因杜某甲长期拖欠劳务费,苗某甲起诉要求杜某甲支付欠付劳务费11300元,杜某甲反诉主张苗某甲退还多付的劳务费19798元,称苗某甲提交的微信账单为虚假证据、报价高于市场价。

一审法院经审查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认定苗某甲累计完成劳务费48179元,杜某甲已支付39350元,判决杜某甲向苗某甲支付欠付劳务费8829元,驳回杜某甲全部反诉请求。杜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杜某甲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969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个人提供劳务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价标准、结算周期、付款时间,无书面协议的,每次派工、报工、结算均要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电子数据的方式沟通,待对方明确确认后再开展工作,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留存原始载体(即聊天使用的手机),不要仅保存截图,开庭时需出示原始聊天记录供法院核验,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需完整展现沟通的全过程;
  • 3. 接收对方发送的账单、报价后如有异议,需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长时间未回应的会被视为对报价的认可,后续再主张价格过高、工作量不符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4. 转账付款时建议备注款项性质(如“XX项目劳务费”“XX材料垫付款”),避免后续结算时将劳务费与材料费、垫付费用混淆,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