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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实际履行中变更付款方式后未重新约定付款期限的,出租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租赁物丢失无法返还、同意折价赔偿的,法院直接判决折价赔偿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113号生效判决分析:

  • 首先,即便租赁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中变更了付款方式、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出租方可以随时主张付款,自双方结算次日起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其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可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1.5倍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第三,若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认可租赁物丢失无法返还、同意折价赔偿的,法院直接判决折价赔偿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可有效避免当事人诉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武汉某甲租赁公司与湖北某工程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工程公司租赁钢板用于施工,租金5元/天/块,每月支付一次租金,钢板丢失按市场行情折价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按约定按月结算租金,而是于2025年1月对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的租金一次性结算,确认工程公司欠付租金189400元,另有1块规格为18mm*2000mm*5700mm的钢板未归还。

因工程公司迟迟未付租金,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租金、按LPR1.5倍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的逾期违约金、返还未归还钢板并支付后续占用费。一审审理中工程公司明确表示案涉钢板已丢失无法返还,同意按合同约定折价赔偿,租赁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判决支持租赁公司关于租金、1.5倍LPR逾期违约金的诉请,同时判决工程公司按市场行情赔偿钢板折价款,驳回钢板后续占用费的诉请。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和标准无依据、折价赔偿超出原告诉请范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结算后出租方有权随时主张付款,按1.5倍LPR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庭审均认可钢板丢失同意折价赔偿,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11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付款期限,同时明确租赁物丢失的折价标准,避免后续就违约损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 2. 租赁物交付、归还、结算过程中要留存好书面凭证,结算单最好明确付款期限,无明确付款期限的要及时发函催告付款,留存催告证据,便于后续主张逾期损失;
  • 3. 若租赁物丢失,可在庭审中主动与对方协商折价标准,若双方就折价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避免判项执行产生争议;
  •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有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租方可主张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按1.3-1.5倍LPR计算逾期损失,无需单独举证实际资金占用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