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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劳务合同发对账明细对方没异议算结算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2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方发送对账明细后接收方未明确提出异议,后续也未对款项金额提出过反驳的,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劳务费金额达成结算合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23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劳务费金额达成结算合意。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接收方在收到对账明细后,有条件也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就金额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属于默示认可;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能以其与上游总包方的审计未完成、未收到上游款项为由拒绝向劳务方支付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徐某甲从总包方处承接武汉某医院的工程劳务后,将其中大理石安装劳务分包给陈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陈某2018年进场施工,2019年完工,2021年完成全部修复工作,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2022年1月徐某甲主动要求陈某发送结算明细,陈某随即发送了载明案涉项目总劳务费246936元的明细,徐某甲收到后仅对另一项目欠款和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未对案涉项目的劳务费总额、单价、工程量提出任何异议。后续陈某多次催款,徐某甲要么以没钱为由推脱,要么不予回应,始终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反驳,期间还陆续向陈某支付了部分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通过默示方式达成结算合意,扣除已支付的180000元后,判决徐某甲向陈某支付剩余劳务费66936元及相应利息。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以总包方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陈某主张的单价过高。武汉中院二审认为,徐某甲在收到对账明细后长期未提出异议,且持续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劳务费总额的认可,总包方的审计结果与本案劳务纠纷无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23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分包合作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工程量核算方式、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要及时向对方发送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对账明细,留存对方收到明细的证据(如微信、邮件送达记录、签收回执等),对方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后续可以主张对方已经认可结算金额。
  • 催款过程中要留存全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每隔不超过3年就要向对方主张一次债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以上游第三方的审计结果作为付款条件,发包方以此为由拖欠款项的,劳务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等待第三方审计结果出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