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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工资社保能计入投资项目成本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2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运营合作投资项目,其工资、社保支出能否计入项目经营成本?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的资产价值能否事后反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25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股东的股权分红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股东为合作项目提供实际劳动/劳务、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职责的,有权获取对应劳动报酬,相关工资、社保支出属于项目正常经营成本范畴,可在核算净利润时扣除; 其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共同确认的资产价值、案件事实等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反悔,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王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签订《店铺投资分红协议》,约定王某出资10万元持有案涉美发服务店铺20%的分红权,店铺由武汉某公司全权负责运营管理,法定代表人翁某实际承担店铺日常经营工作。后双方因利润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店铺剩余物品价值为12000元,王某主张翁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工资、社保不应计入店铺经营成本,要求重新核算利润并分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投资协议解除,武汉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已售物品对应分红408.21元,王某向某公司支付9600元折价款后取得全部剩余物品所有权,驳回王某要求扣除翁某工资社保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的上诉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25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作投资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项目运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否计入项目经营成本,避免后续因成本核算产生争议; 2. 诉讼过程中对资产价值、案件事实作出的自认陈述具有法律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无法推翻,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谨慎表述; 3. 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项目提供实际劳动的,建议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薪酬标准,避免劳动报酬和股权分红产生混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