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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6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售后回租模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主张交易实际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620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售后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需从三方面判断:一是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情形;三是出租人是否具备合法的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交易模式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仅以承租人自认是“贷款”、车辆挂靠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1月,侯某向具备合法融资租赁资质的东风某乙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融资,双方通过线上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侯某将其购买的3台牵引车及挂车出售给东风某乙公司后回租使用,融资金额85.2万元,租期36期,等额本息月付租金26051.94元。合同签署后东风某乙公司按约发放了融资款,案涉车辆因运营需要挂靠登记在案外公司名下,并办理了以东风某乙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侯某按约偿还了33期租金后,以“实际是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东风某乙公司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放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被驳回后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合同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电子签名真实有效,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且长期履行还款义务,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租赁物客观真实存在,挂靠登记是商用车领域常见运营模式,不属于虚构租赁物的情形;东风某乙公司具备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租赁资质,案涉交易符合售后回租的法律特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驳回侯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1民终20620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首先,市场主体办理融资类业务时,务必仔细审阅合同全部条款,明确合同性质是融资租赁还是民间借贷,切勿在未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署,避免后续因认知偏差引发纠纷;其次,若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当就“租赁物虚构、出租人无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仅以自身对合同性质的错误理解主张无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商用车售后回租业务中挂靠登记属于行业常规操作,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承租人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