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预付卡充值后商家停业出借收款账户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786号案例实务解读

预付卡充值后商家停业出借收款账户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7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机构预付充值后,商家突然停业无法提供服务,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借自身经营主体的收款账户代收服务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退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786号生效判决解答: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借原经营主体的收款账户代收服务费用,且无法举证证明代收款项已实际交付给提供服务的商家的,应当在消费者未消费的代收金额范围内,与商家及其实际经营者承担共同退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19日,谭某与武汉市江夏区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服务合同,购买总金额8542元的头疗、肩颈理疗年卡,另有剪发卡余额207元,费用支付至余某经营的、已在2024年12月11日注销的武昌区某美容店账户。2025年3月7日,江夏区某美容美发店突然停业,此时谭某购买的服务仅消费4次,剩余未消费金额合计7799.89元。

余某一审、二审均主张其仅为原武昌区某美容店的挂名经营者,代收的款项已经转给江夏区某美容美发店实际经营者刘某甲的亲属,不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刘某甲或其经营的店铺。武汉中院审理认为,余某作为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违规出借收款账户代收费用,且无法举证款项流向,存在过错,最终判决余某在代收费用未消费的7592.89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78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预付充值时务必核对收款账户名称与店铺营业执照主体是否一致,留存好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消费记录等材料,若遇商家停业,可将商家实际经营者、收款账户所有人一并列为被告起诉,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切勿随意出借自身经营主体的银行账户、收款码,即便确需代收款,也要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委托收款协议等材料,证明款项实际流向,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商家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收付款流程,不得使用非本经营主体的账户收取费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导致经营者个人对店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