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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中部分成品有质量问题能否拒付全部加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8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定作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加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806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人仅有权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对应部分加工费提出扣减或索赔主张,无权以部分成果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全部加工费。本案中,武汉某有限公司主张承揽人曾某加工的全批次棉服混入羽绒构成根本违约,但仅能举证证明160余件成衣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证明全批次4000余件成衣均不符合约定、丧失基本使用功能,因此其拒付全部加工费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武汉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曾某加工棉服,约定加工费70元/件,曾某先后收到某甲公司提供的4550件裁片原料,加工完成后向某甲公司交付成衣,期间因充绒机残留羽绒,导致部分棉服出现跑绒问题,某甲公司先后向曾某退回瑕疵成衣160件。后双方因加工费支付产生争议,曾某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11万余元,某甲公司以全批次成衣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全部款项,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107230元,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覆盖全批次成衣,也未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导致棉服丧失基本使用功能,其拒付全部加工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806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人在完成加工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成果,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定作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同时留存好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 2. 定作人收到工作成果后,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固定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仅可就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主张扣减加工费或索赔,无权以部分瑕疵为由拒付全部款项,否则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股东存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否则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无需提前承担出资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