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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预验收款阶段能扣减终验收结算费用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8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能否在预验收款支付环节,直接扣减双方后续确认的设备缺件、代垫人工等属于终验收结算范围的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898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合同对各阶段付款条件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预验收款的支付前提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预验收,只要该条件成就,定作人就应当足额支付对应阶段款项,不得随意将属于终验收结算阶段的扣减费用提前抵扣预验收款。如果定作人本身存在拖欠预验收款的违约情形,再主张从预验收款中扣减后续产生的费用,还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真实案例

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定作人)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承揽人)先后签订《M20项目外包合同》《LM23004-生产线改造项目外包合同》,其中M20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承揽人设备制造完毕在己方工厂预验收合格后,定作人支付30%进度款(即预验收款)33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完成M20项目预验收工作并交付设备,某甲公司仅支付了30%预付款,未支付对应预验收款。

后双方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某乙公司已经同意扣减的拧紧机采购费210000元、代垫人工费48816元,应当直接从该笔预验收款中抵扣,仅需支付剩余71184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预验收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双方确认的扣减费用属于终验收后的结算环节事项,并非预验收款支付阶段的扣减事由,且某甲公司拖欠预验收款违约在先,其抵扣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需足额支付330000元预验收款,同时需支付另一份合同的预验收尾款118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89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承揽合同时,应当明确划分各阶段付款的对应条件、可扣款的具体情形和所属阶段,避免后续就扣款的时间节点产生争议;
  2. 承揽人应当注意留存各阶段验收合格的证据,包括预验收纪要、项目沟通记录、设备已投入使用的视听资料等,方便满足付款条件时及时主张对应款项;
  3. 定作人如果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存在缺项、质量问题、代垫费用等需要扣减款项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主张权利,属于终验收结算范围的费用不要提前在前期款项中抵扣,否则可能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4. 如果双方就扣减费用事项达成一致,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扣款的对应阶段、金额,避免后续产生歧义引发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