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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被安排超出合同范围工作受伤雇主该担多少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09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家政服务人员被雇主要求前往合同约定外的地点提供服务途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家政中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0985号生效判决解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雇主陈某超出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地点,临时要求丁某前往外地接孩子,客观上增加了劳务活动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但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公共厕所因地滑摔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雇主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家政中介仅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对丁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丁某主张中介未及时变更保险导致其无法获赔的诉求,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范畴,和本案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应当分案主张。

真实案例

2024年丁某经某(无锡)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雇主陈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丁某在武汉市江汉区为陈某提供住家育儿嫂服务。后陈某临时要求丁某陪同前往湖南衡阳接孩子,2024年12月22日丁某在武昌火车站换乘时,因厕所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踝韧带撕裂等损伤,先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陈某超出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存在过错,丁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主要过错,判决陈某承担20%责任即赔偿14000元,中介公司无责。丁某不服上诉,要求陈某及中介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武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主张的保险赔偿问题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098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中介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地点,遇雇主要求超出约定范围提供服务的,有权拒绝,确需配合的最好提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划分; 2. 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公共场所留意周边环境,避免意外受伤,受伤后及时留存就医记录、与雇主/中介的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 3. 若与中介之间存在关于保险、违约责任的约定,相关诉求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起诉主张,不要在侵权案件中合并提出,避免被法院驳回浪费诉讼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