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手写补充条款和格式条款冲突有效吗?笔误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0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中手写补充条款与印刷格式条款冲突时效力如何认定?条款出现明显笔误时应当怎么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07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手写补充条款若加盖了合同双方公章,且签署人员具备代理权表象的,即便格式条款预先约定“公司人员文字承诺无效”,手写补充条款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优先于在先的印刷格式条款; 第二,合同条款出现明显不符合交易逻辑的笔误时,法院会结合双方后续沟通记录、实际履行行为等客观证据,按照“误载不害真意”的原则认定条款真实意思,不会仅仅拘泥于文字表面错误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真实案例
吴某甲与某武汉分公司签订装修《活动协议》,协议印刷格式条款明确载明“我公司人员口头及文字承诺无效,只有我司公章/财务章证明的权益有效”,同时协议空白处有该公司客户经理张某手写的补充条款,约定贷款贴息返现、完工后总价款按96折结算及再按总价款返现3%,协议落款处加盖了某武汉分公司公章,张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产品结算总价款为935334.99元,某武汉分公司以手写条款系员工越权、条款中“0.96%”是笔误不应按96折履行、部分金额不属于返现基数等理由拒绝足额支付返现,吴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手写补充条款加盖有某武汉分公司公章,张某作为公司指定的客户经理全程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具备代理权表象,吴某甲属于善意相对人,补充条款合法有效,效力优先于在先的格式条款;补充条款中“0.96%”的表述结合双方后续沟通记录、员工内部报请材料,明显属于笔误,真实意思为总价款打96折;某武汉分公司未举证证明总价款包含非合作品牌应扣除部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工程已完工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
裁判结果:驳回某武汉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武汉分公司需向吴某甲支付剩余返现款32442.45元,某(北京)有限公司对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支付义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07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签订合同时若需要修改、补充格式条款,一定要在补充内容处加盖双方公章或由有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好磋商阶段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员工越权”为由否认补充条款效力; 2、发现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笔误时,要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确认等方式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类证据涉诉时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真实意思的核心依据; 3、企业对内部员工的职权限制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授权管理、合同用印审核流程,避免员工越权对外承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