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后平台跑路第三人作出的保底承诺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1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者向投资平台出资后平台停止运营,第三人向投资者作出的“保本兜底”承诺,属于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是否需要就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139号生效判决解答:区分一般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核心标准是承诺内容是否包含“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的前置约定。若第三人作出的承诺没有约定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自身仅承担补充责任的内容,而是明确表示无论主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均自愿承担投资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真实案例
王某向武汉市某有限公司运营的“康吉乐”网络商城投资,投资模式为投资者出资后获赠等额商品,投资周期内可获投资额1.6倍的积分收益。徐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向王某出具书面承诺:确保王某5万元投资资金安全,如有损失由徐某承担,后续微信沟通中徐某多次明确表示“就算公司跑了、黄了,还有我保底”。王某累计投资49380元,仅获得收益13480元,后商城停止运营,王某无法兑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出的保底承诺未约定仅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向王某返还剩余投资款35900元,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13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资者参与各类投资活动时,若有第三方作出保底承诺,务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承诺,明确承诺内容,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同时注意核查承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回款。
- 企业员工、项目推广人员不要随意向投资者作出保底承诺,一旦作出明确的兜底兑付承诺,没有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的前置条件,很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需要自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投资附带获赠的商品属于投资奖励,与投资本金返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债务人无权主张以赠送商品的价值抵扣应返还的投资本金。
- 投资返利产生的积分若用于复投,属于投资金额的增加,若第三人对该复投行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计入主债务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