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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1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劳务合同纠纷中双方未共同签署工程量确认单时,工程量应当如何认定?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15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公司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人股东需自行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针对劳务分包工程量认定问题,若双方均拒绝对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参考总包方与承包方的正式结算单据、总包方项目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一方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2023年湖北某有限公司从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处承包武汉东西湖区某厂房项目的劳务工程后,将其中模板工程劳务分包给魏某,双方约定模板按展开面每平方41元据实结算。魏某施工完毕后,双方未共同签署工程量确认单,湖北某有限公司以其单方核算的工程量主张仅欠付少量款项,其唯一股东汪某甲也主张自身财产与公司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参考总包方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有限公司的结算单、总包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认定总工程量,结合施工质量问题酌定质量扣款3000元,判决湖北某有限公司支付魏某劳务费215072.1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汪某甲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湖北某有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汪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拒绝申请工程量鉴定,湖北某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无其他证据佐证,一审认定的工程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15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承接劳务分包项目时,要注意及时和发包方确认阶段性工程量、完工后第一时间签署正式结算单据,若发包方拖延结算,可要求总包方项目工作人员对已完工工程量出具书面证明,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聊天记录、材料进场单据等证据,避免后续结算时无据可依。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严格区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收、支付公司开支,否则一旦公司涉诉,股东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劳务合同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单方核算的工程量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