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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雇主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带班费?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2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能否以劳务成果不合格为由拒付约定的带班费?能否仅凭向班组工人的转账记录要求抵扣欠付班组长的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2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除非双方事前明确约定带班费支付以劳务成果合格为唯一前提,且接受劳务方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成果不合格确实系提供劳务方的过错直接导致,否则不能单方面拒付约定的带班费;其次,接受劳务方向班组工人的转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系抵扣欠付班组长的劳务费,且双方此前已经对已付款、借支款金额进行过共同确认的,该转款不能重复抵扣欠付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8年至2019年,何某甲受邱某雇佣带领班组在多地工地从事预制块生产劳务,肖某系邱某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先后出具三份结算单,其中明确载明应补何某甲2018年带班费3万元。后双方因劳务费支付产生争议,何某甲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邱某支付劳务费共计74977元。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因劳务成果不合格被项目部处罚故不应支付3万元带班费,且其向何某甲班组工人何某乙转账的41000元应抵扣欠付劳务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邱某未能举证证明劳务不合格系何某甲过错导致,其主张抵扣的41000元也未举证属于双方确认的已付款之外的额外款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21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班组长带领班组提供劳务的,建议双方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带班费的支付条件、计算标准、发放时间,避免后续产生无据可依的争议;第二,接受劳务方支付劳务费的,尽量直接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即班组长),若确需向工人代发工资的,应当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并及时与班组长对账签字确认,避免出现款项重复抵扣的争议;第三,若认为劳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明确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就损失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提起反诉,不能直接以此为由单方面拒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否则可能承担违约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