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出生的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2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前新出生的子女、无其他赡养人的祖父母,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288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则中,被扶养人资格的认定时间节点为定残之日而非事故发生之日,只要受害人定残时被扶养人已经符合法定条件的,就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一是张某甲的祖母韩某年逾九旬,子女均已去世,张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属于适格被扶养人;二是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在事故发生时虽未出生,但在定残前已经正常娩出,属于张某甲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同样属于适格被扶养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1日付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武汉市江夏区撞伤行人张某甲,经交警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2025年9月2日张某甲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定残时,张某甲的祖母韩某年逾90岁,无其他赡养义务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2025年5月出生,属于定残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韩某、张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事故发生时张某乙尚未出生、韩某无证据证明无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该部分费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资格认定节点为定残日,韩某年逾九旬无其他赡养人,张某乙在定残前已出生,均属于适格被扶养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28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无需局限于事故发生时已存在的被扶养人,只要定残前已经出生的胎儿、符合赡养条件的近亲属均可以主张对应费用,注意留存亲属关系证明、无其他扶养义务人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 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胎儿未出生为由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普遍以定残日作为被扶养人资格的认定节点;
- 孙子女、外孙子女主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其他赡养义务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如社区村委会证明、养老金待遇查询记录等,便于法院依法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