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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间隔十几天就医能否认定工地受伤?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3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间隔十余天才就医,雇主以考勤记录无当日入场记录为由否认受伤发生在工地的,能否认定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327号生效判决分析:提供劳务者主张在工地受伤的,只要能够提供劳务关系证明、证人证言、就医记录、伤情诊断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雇主仅以考勤记录作为反驳证据,不足以推翻待证事实的,法院会依法采信劳务受伤的事实。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应当对雇员的受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武汉某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武汉市江夏区某工业园项目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陈某,明某甲经人介绍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劳务。2024年12月27日明某甲拆模板时被掉落的模板砸伤左足,因当时感觉伤情较轻未及时就医,仍继续在工地做工,2025年1月因疼痛加剧就医确诊为左足趾骨骨折。明某甲起诉要求陈某、武汉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武汉某有限公司以考勤记录无当日入场记录、间隔十余天就医无法证明是工地受伤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明某甲提交的工友证言、劳务关系证明、就医诊断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工地受伤的事实,武汉某有限公司仅提交考勤记录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且其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20131.68元,武汉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32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从业者在工地受伤后,哪怕初期感觉伤情较轻,也要第一时间向工头、项目管理人员报备,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凭证,尽可能及时就医,避免因延迟就医导致后期举证困难;
  2. 施工单位应当合规分包工程,不得将劳务、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面临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3. 如遇到雇主否认受伤事实、拒赔的情况,应当及时收集工友证言、工作证、工资流水、就医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