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才提管辖异议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才提管辖异议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人一审未应诉答辩也未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才主张案件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院会支持该管辖异议申请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788号生效判决分析: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管辖异议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一审阶段既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甚至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已经丧失了提出管辖异议的合法权利,二审再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同时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也需要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相关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范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范某将自有车辆出售给公司后回租使用,按月支付租金,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支付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等条款。后范某逾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向范某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范某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范某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1、范某二审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应予支持?2、范某主张案涉合同可撤销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首先,管辖异议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范某一审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提出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其次范某主张合同可撤销但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范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788号
  •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后,一定要在法定的15天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逾期提出的,无论管辖理由是否成立,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不要因为消极应诉丧失程序权利。
  • 第二,如果认为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一定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超过1年除斥期间的,撤销权彻底消灭,无法再主张撤销合同。
  •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管辖约定、租金标准、违约责任、所有权归属等核心内容,要求出租人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后再签字,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