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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民交叉的投资纠纷法院会直接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投资类民事纠纷涉及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平台犯罪时,当事人起诉合同相对方要求退款,法院会不会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872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判断是否驳回起诉的核心标准是“同一事实”原则,即民事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和刑事侦查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两者高度重合,且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犯罪行为立案侦查,那么法院会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如果民事争议的事实和刑事侦查的事实并非同一,比如合同相对方存在独立于平台犯罪的欺诈、挪用资金等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真实案例

2025年武汉市民李某受当地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经营者熊某宣传,支付43989元用于购买电池产品,双方约定由门店负责运营电池、每日向李某支付固定收益,相关收益通过“租福里”小程序发放。后“租福里”平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无法获得后续收益也未收到实际的电池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及门店退还全部投资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事实与“租福里”平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未被镇江警方列为受害人、本地派出所也对其报案不予受理,案件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主张的损失和“租福里”平台的诈骗行为高度重合,属于同一事实,镇江警方对平台的立案效力覆盖所有平台相关线索,李某个人报案未受理不影响刑事侦查程序的效力,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87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涉平台的投资类纠纷,首先要核实涉案平台是否已被刑事立案,若已立案,优先向办案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申报受害人登记,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效率更高;
  • 若起诉的对象是平台以外的推广人员、代理商,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独立于平台犯罪的欺诈、私吞款项等行为,要在立案阶段主动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民事争议和平台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争取法院实体审理;
  • 个人报案未被本地公安机关受理的,不代表案件不属于刑事范畴,若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对平台整体立案,应及时对接办案公安提交材料,待刑事程序终结后,若仍有未追回的损失,可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