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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属于过高可调整范围?债务人主张的第三方代付款能否抵扣自身欠付的合同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违约金调整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判断标准,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明显超出一般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年化10.95%)既覆盖了债权人的资金成本,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适度惩罚,符合公平原则,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其次,债务人主张第三方代付的款项抵扣自身债务的,需要提供第三方代付的明确授权文件、债权人对该代付对应债务的确认材料,否则该项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武汉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运方)与湖北某有限公司(托运方)签订为期1年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按约定完成运输服务后,托运方欠付大额运费,先后出具《还款承诺函》《回款承诺函》确认欠付运费金额、分期还款计划,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且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

因托运方未按承诺付款,承运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确认托运方欠付运费1986万余元,同时认为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另判决托运方承担承运方支出的10万元律师费、2万余元保全担保费,托运方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邓某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托运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仍然过高,另有470万元第三方代付款应抵扣本案欠付运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托运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也无法提供第三方代付的授权文件及债权人对代付款对应债务的确认材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09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建议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的3-4倍区间设置,避免约定过高被法院调整,也避免约定过低无法覆盖自身损失。
  2. 若通过第三方代付方式偿还债务,务必要提前取得债权人对代付行为、对应抵扣债务的书面确认,同时留存第三方同意代付的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做财务审计,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