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二级残疾亲属算不算扶养义务人?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为二级残疾的,是否属于法定扶养义务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上限是否需要乘以伤残系数?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1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只有具备劳动能力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扶养义务人,二级残疾的成年近亲属应当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人,无需承担父母的扶养责任;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规则,无需乘以伤残系数,保险公司的该类主张无法律依据;最后,误工费计算标准应当结合受害人实际从事的行业确定,受害人收入明显高于服务业标准的,不应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17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武汉市汉南区兴城大道时,与逆向行驶的彭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彭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彭某甲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哥哥彭某乙为肢体二级残疾,父母均年逾75岁无收入来源。某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上诉主张彭某乙属于扶养义务人,应当分担父母的扶养责任,且被扶养人生活费年总额应乘以伤残系数,彭某甲的误工费应按服务业标准计算。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乙为二级残疾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扶养义务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规定无需乘以伤残系数;彭某甲主要从事房屋经纪工作,收入明显高于服务业标准,参照房地产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客观实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若有近亲属为一二级残疾的,应当及时提交残疾证、基层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可主张该亲属免于承担扶养义务,提高获赔金额;
- 若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上限需乘以伤残系数的,可明确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抗辩,该主张无现行法律依据;
-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尽量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从业资质、经营材料等证明实际从事的行业,若收入高于对应行业标准的,尽量提交近三年收入流水,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主张误工费,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