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合同赠送的次卡商家能私自限制使用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预付式健身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赠送次卡、赠送课程,商家能否以“属于附随权益、需与主课程同步使用”为由私自限制使用期限?未明确约定使用规则的赠送权益是否具备独立价值,消费者无法使用时能否要求折算退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55号生效判决解答:商家不得私自限制合同未明确约定使用规则的赠送权益。健身服务合同中明确标注的赠送次卡、赠送课程属于合同对价的组成部分,并非无价值的附赠福利,若商家未在签约时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赠送权益的使用限制,相关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家私自限制消费者使用赠送权益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折算退还未使用权益对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周某甲与武汉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私教会员协议》,约定周某甲支付5000元购买25节私教课程,同时赠送25次健身次卡、10节一对一游泳课,协议未对赠送权益的使用期限作出约定。周某甲上完25节私教课程后,使用了2次次卡,第三次入场时被健身公司阻拦,健身公司称次卡属于私教课的附随权益,仅能在私教课程有效期内使用,私教课结束后次卡自动作废。双方协商未果后周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赠送的次卡、游泳课属于私教课之外的独立权益,健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签约时已向周某甲告知赠送次卡的使用限制,私自限制次卡使用构成违约;结合周某甲已使用2次次卡、拒绝继续接受服务的事实,酌定健身公司向周某甲退还服务费1000元。一审判决后健身公司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55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签订健身、培训等预付式服务合同时,对商家承诺的赠送权益,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规则、是否可转赠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以口头约定作为依据,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 提供格式合同的服务商家,对于限制消费者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以加粗、标红、单独告知等方式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关限制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商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