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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未验收、未收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0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设备未完成验收、未收到卖方开具的质保金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204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收到验收通知后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的,买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按约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质保期自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到期后买方应当依约支付质保金。其次,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货款属于主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买方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的,若买方未履行催告开票的附随义务,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该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2月、2024年4月湖北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武汉某有限公司(卖方)先后签订两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管网改造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分别为21万元、12.5万元,均约定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设备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卖方开具对应发票后支付,同时明确约定买方收到卖方验收通知后90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完成设备安装后于2024年4月24日向买方发函申请验收,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也未提出设备质量异议。后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及质保金共计209500元,买方抗辩称案涉设备未验收、未收到质保金发票,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

法院观点: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买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按合同约定应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质保期已经届满;买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催告卖方开具质保金发票,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204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流程、验收期限以及“逾期验收视为合格”的条款,避免后续就验收问题产生争议;
  • 2. 卖方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优先采用EMS邮寄、公证送达等可留痕的方式)通知买方组织验收,妥善留存通知凭证;
  • 3. 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买方应当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及时催告卖方开具发票,留存催告凭证,否则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4. 买方若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保期内及时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留存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否则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无权拒付质保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