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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同责交通事故商业险按多少比例赔?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0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按商业险格式条款约定的50%比例赔付,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2047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合法,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60%的比例赔付。首先,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基础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湖北省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同责的,机动车一方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次,保险条款约定的同等责任按50%赔付的规则,仅适用于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形,本案交警已经明确定责,且法院已依法确定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不能套用格式条款的默认比例减少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武汉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黄某与行人李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甲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商业险条款明确约定同等责任按50%赔付,要求改判减少赔付33078.76元。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的50%责任比例仅适用于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形,本案已经交警定责,且根据地方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同责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204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后,不要直接按照同等责任各赔50%的常识协商赔偿,不同地区对机动车方的责任加重比例有明确规定,比如湖北地区同责机动车承担60%,部分地区可能更高,当事人可先查询当地法规避免少主张赔偿;
  2.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固定赔付比例时,要注意核实条款的适用前提,若交警已经明确责任划分、或者法院已经依法确定责任比例的,保险公司不能再套用格式条款的默认比例;
  3. 伤者办理理赔或诉讼时,若对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计算有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规定导致权益受损;
  4. 车主投保商业险时,可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比例、免责事由的约定,明确适用条件,减少后续理赔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