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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现金还款无凭证能抵扣欠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1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主张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部分欠款但无直接交付证据,同时主张以其他债权抵扣租赁欠款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210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债务人主张的现金还款,若其对还款地点等核心事实陈述前后矛盾,且无法提供取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佐证还款事实的,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债务人主张的其他债权抵扣租赁欠款的,若债务人无法举证证明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双方就抵扣达成一致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债务人仍需按欠条载明的剩余欠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28日,陈某因租赁胡某吊车产生吊装费,向胡某出具7万元欠条。2022年1月30日陈某还款2万元,胡某微信告知下欠5万元,陈某未提异议。后陈某主张还于2022年1月30日晚现金还款1万元、2023年7月现金还款2万元,且胡某欠其劳务费2万元、代付赔偿款3万元应抵扣欠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陈某对现金还款的地点陈述前后矛盾,无取款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佐证还款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胡某享有其他可抵扣的债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陈某需向胡某支付欠款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2100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之间的款项往来,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支付方式,若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款收据,明确款项性质、金额、收款日期,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证据支撑;第二,若双方互负债务需要抵扣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扣协议,或者在沟通中明确确认抵扣的金额、对应债权债务的明细,避免单方主张抵扣不被法院采信;第三,收到催款通知时,若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提出,未提出异议继续合作的,可能被法院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