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不含税能否要求先开票再付款?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1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不含增值税,也未约定开票为付款前置条件的,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2131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的该项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出租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开具发票仅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其次,本案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租金不含增值税,也未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承租人要求先开票后付款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真实案例
2024年湖北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租旋挖钻机一台,租金10万元/月不含增值税,未约定开具发票为付款前置条件。租赁结束后经双方对账,某甲公司尚欠5万元租金未付,某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某甲公司一审抗辩、二审上诉均主张,某乙公司应当先开具已付及待付全部款项的发票,否则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租金不含税,也未约定付款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某甲公司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出租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畴,某甲公司可另行向税务部门举报。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213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对发票开具事宜有明确需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票的时间、发票类型、税费承担主体,甚至可以明确约定将出租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作为承租人付款的前置条件,否则后续仅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租金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出租人收取租金后拒不开具发票,承租人可以保留付款凭证等证据向税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金不含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当与出租人协商另行承担对应的增值税税费,否则属于变相降低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拒绝开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