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无明确假冒认定能否要求全额退款?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5)鄂03民终2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主张卖方交付的商品涉嫌侵犯第三方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有权机关明确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买方能否要求卖方退还对应货款?二审新增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法院会直接处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3民终2337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针对涉嫌侵权但无明确假冒认定的商品,买方主张退款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属于假冒、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若仅能提供商标权人出具的涉嫌侵权的说明,未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假冒或不合格认定结论,也无法证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法院不予支持退款请求。第二,一审未提出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属于二审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会直接审理,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李某先后两次向程某购买某1935酒和某1949酒共计124箱,支付货款54590元。后李某主张所购酒为假冒产品,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62箱某1935酒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某1949酒仅被商标权人说明涉嫌侵权未被认定为假冒。李某起诉要求全额退款并三倍赔偿,一审仅支持某1935酒对应货款24195元的退款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要求全额退款及30%违约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1949酒为假冒产品,且违约金请求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调解不成,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3民终233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买方采购商品时应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条款及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后续维权无据。第二,发现商品涉嫌假冒或侵权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有权机关出具明确的假冒或不合格认定结论,固定核心证据。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一审阶段就全部诉讼请求一并提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无法直接获得法院审理,反而会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