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收了部分借款的个人名义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5)鄂03民终26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部分款项转入另一方名下银行账户,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3民终2607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直接转入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且借款人出具借条时附上了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的,可推定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后续离婚、借款方死亡,生存一方仍需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宋某与樊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樊某甲多次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谢某甲借款合计25万元,出具多份借条,其中2014年3月24日的借条还附上了樊某甲与宋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谢某甲分两笔向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合计8.8万元,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后经多次催要换据,2019年2月3日樊某甲重新出具26万元借条(含1万元利息),约定2019年底还清。2019年2月13日宋某与樊某甲协议离婚,约定债务均由樊某甲承担,同年12月樊某甲因车祸去世。谢某甲2020年1月到宋某家中催款被拒,2023年1月谢某甲妻子通过抖音私信宋某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案涉借款发生在宋某与樊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直接转入宋某名下账户,且多份借条均附有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可认定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债权属于谢某甲夫妻共同债权,谢某甲妻子向宋某催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谢某甲借款本息26万元,二审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3民终260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出借时,若借款人处于已婚状态,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留存,同时尽可能将部分款项转入配偶名下账户,留存借款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降低后续维权难度。
- 催款时除向借款人本人主张权利外,也可以向其配偶提出还款请求,夫妻共同债权的债权人配偶催款同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 夫妻一方不要轻易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配偶用于接收借款、经营款项,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对相关债务知情,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