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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没约定住房公积金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5)鄂05民再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协议未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承担主体时,该费用最终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5民再1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住房公积金承担主体的情形,不能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字面规定直接认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最终责任,而应当结合劳务派遣的用工本质、合同约定体系、权责利对等原则、法律保护旨意及行业惯例等多维度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未约定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核心裁判逻辑包括以下五点:

  • 从费用性质看,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用工成本范畴,与社会保险费均为单位法定缴纳义务,案涉协议已明确约定社保费由用工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由用工单位承担更符合合同本意;
  • 从权责对等看,派遣员工的劳动价值直接转化为用工单位的经营效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且劳务派遣单位仅收取50元/人/月的服务费,承担大额公积金费用显失公平;
  • 从法律旨意看,用工单位负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且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若用工单位自有员工享有公积金待遇,派遣员工也应同等享有,由用工单位承担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
  • 从履行惯例看,双方实际履行中均是用工单位先将工资、社保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流程符合该交易习惯;
  • 从行业治理看,用工单位掌握员工考勤、薪资等核心数据,承担费用更利于成本控制,也符合劳务派遣行业的风险分担逻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湖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与湖北省某甲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书店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人力公司根据书店公司的用人需求派遣员工,员工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派遣费用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及50元/人/月的服务费,其中社保费(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由书店公司承担,人力公司负责代缴,但协议未提及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主体。

协议履行期间,人力公司共派遣赵某等8名员工至书店公司工作。2022年9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人力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其为赵某等5名派遣员工补缴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3216元。人力公司补缴后发函要求书店公司承担该费用,遭到拒绝,遂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人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人力公司不服,经申诉后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协议未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承担主体时,该费用最终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

法院观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仅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是用人单位为由驳回人力公司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结合劳务派遣的用工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具体理由如下:

  • 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属于企业用工成本范畴,与社会保险费均为单位法定缴纳义务,案涉协议已约定社保费由用工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由用工单位承担更符合合同约定体系;
  • 根据权责利一致原则,派遣员工的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生产指令均来自用工单位,劳动价值直接归属于用工单位,“谁受益、谁负担”,且人力公司仅收取少量服务费,承担大额公积金费用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 用工单位负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且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若用工单位自有员工享有公积金待遇,派遣员工因身份差异被排除在外将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
  • 从实际履行惯例看,双方均是由用工单位先将工资、社保费支付给人力公司再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符合该交易模式,人力公司补缴后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
  • 从行业治理成本看,用工单位掌握员工薪资、考勤等核心数据,承担费用更利于成本控制,且用工单位通常资金实力更强,更能消化补缴成本,有利于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

裁判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人力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费用332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书店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5民再13号
  • 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派遣协议需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承担规则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主体、缴存基数、缴纳标准、代缴流程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实践中不少劳务派遣机构因未明确约定该费用承担,被迫承担大额补缴成本,甚至因资金压力导致经营困难。
  2. 用工单位需严格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分配办法,若本单位员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应当为派遣员工同等缴纳,否则不仅可能面临劳务派遣单位的追偿,还可能被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差额,甚至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3. 未约定时的追偿路径
    若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住房公积金承担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在被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后,可凭补缴凭证、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记录、薪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向用工单位追偿,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类纠纷涉及劳务派遣的实质认定,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准确把握裁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一审与再审的裁判结果差异也提醒市场主体,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时不能仅拘泥于法条的字面表述,应当结合用工实际、权责对等原则及立法本意主张权利,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